房屋逾期办证双方各执一词,逾期时间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房屋逾期办证双方各执一词
孙某于2012年10月1日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孙某向该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预售商铺一间,总房款32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开发商依约交房,但交房后逾期146天才办好房产证并交付给孙某,土地证逾期246天办理完,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应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好权属证书,否则从第91日起至原告实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王某要求开发商按照246天预期天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而开发商主张按146天逾期天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审理:以土地证办理逾期天数为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应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好权属证书”,对于其中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房产证和土地证,而不是单单指房产证,故应以土地证办理逾期天数为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依据。
律师说法:逾期时间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到本案,孙某购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所购房屋的完全产权,而要证明一处房产产权完全归属于同一人,则房产证和土地证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两证”,可见根据合同目的完全可以确定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中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房产证和土地证,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作为购房人也不可能只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而土地证留给自己办理。故让开发商依土地证办理逾期天数赔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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