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办证纠纷:逾期时间如何认定?房产证与土地证是否应合并计算?
案情简介:房屋逾期办证引发争议
2012年10月1日,孙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预售商铺,总房款为32万元。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随后按约定交付了房屋,但直到交房后146天才办理好房产证并交付孙某,土地证则逾期246天才完成办理。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被告应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好权属证书,否则从第91日起至原告实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王某主张开发商应按照土地证逾期的246天来计算违约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应以房产证逾期的146天为准。
法院审理:以土地证逾期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第十四条中所指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包括房产证和土地证,而非仅指房产证。因此,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土地证办理完成的逾期天数为准。
律师说法:逾期时间的认定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条款的真实含义。在本案中,孙某购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该房屋的完整产权,而只有在房产证和土地证均办理完毕的情况下,才能证明房屋产权完全归属于购房人,即所谓的“两证”。因此,从合同目的来看,“权属证书”显然应涵盖房产证和土地证。此外,从交易习惯来看,购房人通常不会仅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而自行办理土地证。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土地证的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是合理且符合实际的。
以上案例说明了在房屋逾期办证纠纷中,如何认定逾期时间的问题。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当事人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