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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纠纷 2周前 (05-05) 浏览 37

案情简介:丈夫隐瞒妻子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2009年,陈某与陶某登记结婚,同年,二人购买南京秦淮区商品房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于陶某名下。2013年,陈某与陶某频繁吵架,陶某便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售于李某,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陶某谎称该房屋已由陈某授权自己售卖并伪造了授权委托书。在陶某协助下,该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2014年1月,陈某获知房产被陶某擅自售卖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应返还该房屋。

合议庭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侧重保护共同共有人的权益,还是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从社会秩序与交易安全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若只照顾共有人的利益,判令该买卖合同无效,则势必发生返还财产的后果,造成法律关系的再次调整,不利于维护社会动态交易安全。故而在严格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上,确认对善意买受人予以法律保护,以维持交易秩序的安全。综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

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合同。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还应依照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合同成立,以便同时兼顾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尽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与陶某又是以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也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其与陶某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而陶某故意隐瞒实情,完成了法律上认可的房屋交付行为,导致陈某合法的权益收到损害,陈某的损失可另行向陶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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