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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合同的认定与法律分析:房产证未出示是否影响合同生效?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35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陈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陈某的一套商品房,合同自陈某向李某出示房产证原件之日起生效,且李某需在2013年7月1日前预交房租12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陈某的房产证一直由其母亲保管,且距离较远,陈某未能及时出示该证件。合同签订当天,陈某将房门钥匙交给了李某,李某于次日即搬入并开始使用房屋。然而,李某迟迟未支付租金,陈某多次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房租并赔偿相关损失。

合议庭意见:
法院认为,陈某出示房产证的条件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需满足以下三点:
1. 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事实;
2. 该条件不应是一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应是双方在法律义务之外另行约定的条件;
3. 该条件必须合法,并且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冲突。

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为陈某出示房产证原件,该条件实际上是陈某作为房屋出租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双方额外约定的条件。因此,该条件不符合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要求,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李某以陈某未出示房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李某在合同签订后次日即搬入并实际使用房屋,其抗辩理由明显是为了逃避支付租金的责任,具有恶意。若支持该抗辩,不仅会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正常的合同交易秩序,甚至可能助长不法行为。

综上,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述法律分析可供参考。如您在房产相关事务中存在类似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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