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已交房款未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详解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34

案情简介:
楼某与A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位于农安县合隆镇春城家园小区5栋2门1602室、面积为88.34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3548元的价格出售给楼某,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楼某。合同签订后,楼某已支付首付款103430.32元,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办理了剩余21万元的按揭贷款,同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截至目前,楼某已连续偿还按揭贷款4年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A公司始终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楼某多次与A公司协商未果,尤其自2014年起多次与售楼处的朱经理沟通,均无进展。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A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A公司——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楼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楼某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驳回楼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楼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楼某主张解除合同,但由于其已将房屋抵押贷款,若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若A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合同应继续履行,且A公司需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按日向楼某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A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楼某虽已支付房款,但A公司未能履行交付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至于楼某提出的银行利息损失,因该损失并非因合同违约直接产生,法院未予支持。

以上即为关于已交房款但房屋迟迟未交付是否构成违约的相关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