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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反悔,房屋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23

案情简介: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反悔,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关系

金某声称,其于1994年7月9日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海滨大厦21层D座(建筑面积26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金某,价格为160万元,房屋于同年7月28日交付。金某陆续支付了148万余元,但A公司迟至1994年11月10日才交付房屋。金某在接收房屋后才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有效,A公司返还多付房款42万余元,并按每日5‰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金某与A公司虽已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讼争房屋,但双方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卖方反悔,应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各自返还因此而取得的财产。

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为在香港地区注册的个人企业,且已结束营业,依法应由其业主郑某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虽然金某支付的款项凭证上均盖有A公司公章,但金某与A公司代理人之间除房屋买卖外,还有其他款项往来。在双方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只有明确标注“香港新罗国际贸易”字样、真正用于房屋买卖及为A公司支出的款项,方可认定为购房款,其余款项应视为董某等人与金某之间的法律行为,应依法另行处理。

董某表示,林炳生、刘楚、涂永红的欠款由其承担,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董某的个人欠款,金某应另行向董某追讨。金某主张其支付给董某等人全部款项均为购房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金某汇往经贸发展总公司指定收款单位的款项,系用于偿还A公司欠经贸发展总公司的债务,因此应视为购房款。

判决结果:
1. 金某与A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2. 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上述房屋及属于A公司的设施归还给郑某管理、使用。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关系

厦门市海滨大厦第21层D座房屋建筑面积为173.55平方米,系原A公司购买的产业。董某经A公司独资股东郑某授权,与金某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买卖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金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且郑某将房屋交付金某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予金某。在此情况下,郑某以未办理过户为由反悔,缺乏正当理由,且合同仍具备履行条件,应继续履行,由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关于房屋面积的争议,董某在报价时多报建筑面积,导致房价与实际不符,主要责任在卖方。而买方在未核实房屋真实面积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讼争房屋的合理价格应调整为港币105.67万元。金某已实际支付人民币1073089.30元,尚欠人民币109146.60元。

此外,金某支付给董某等人的其他款项,应认定为董某的个人债务,双方应另行处理。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不予保护,郑某应按银行同期贷款罚息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金某支付违约金。

以上即为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卖方反悔,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关系的法律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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