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原房主不搬走怎么办?法院判决支持产权人迁出请求
邱女士购买的二手房因原房主张某拒不搬离,导致其无法入住。该房屋于2010年8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产权正式过户至邱女士名下。然而,张某至今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引发纠纷。今年1月,邱女士再次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迁出房屋,并支付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2000元。近日,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8月,邱女士与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邱女士购买位于共和新路的房屋。随后,张某提出解除合同,邱女士遂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0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邱女士名下。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于2010年6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在法院强制执行下,房屋产权于2010年8月正式过户给邱女士。
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邱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使其在一段时间内承担了额外的贷款利息。此外,张某称自己在离婚时未获得其他财产,急需房屋出售款购买新居,因邱女士未及时付款,导致房价上涨,其无力再购买房屋,因此拒绝迁出。法院则认为,房屋所有权已明确归属邱女士,张某无权继续占有该房产。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张某长期占用房屋,已造成邱女士实际损失,其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主张应予支持。至于张某的居住问题,法院表示应由其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