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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一房两卖纠纷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85

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吴先生曾将一套安置房配额以2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乔先生,随后又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项先生,并完成了过户手续,由此引发三方之间的纠纷。去年8月,乔先生因强占善意取得人项先生的房屋,被法院判决搬离。今年2月,乔先生将原房主吴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总计71.4万元。

吴先生原本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动迁获得安置房的订房单。2002年12月,吴先生的女儿代表其与乔先生签订协议,将一套安置房配额以27.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乔先生,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支付50%的违约金。吴先生随后收取了乔先生的29.5万元,并用于支付相关房款。2004年6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取得该安置房后,又与项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项先生最终取得了房产证。

在乔先生强行入住该房屋后,他曾以吴先生未交付房屋为由提起诉讼,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与其中。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的房屋购买行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去年8月,项先生以乔先生强占其合法房屋为由起诉,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乔先生搬离。

今年2月,乔先生在未能获得房屋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乔先生主张,因法院此前未支持其交付房屋的请求,且项先生已获法院支持要求其搬离,因此无法再获得该房屋,故应由吴先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吴先生夫妇则辩称,房屋未能交付是因乔先生不愿支付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属于乔先生违约在先。他们表示,自己是在向乔先生发出通知后才将房屋出售给项先生的,乔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其自身行为所致,因此只同意返还购房款,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并要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在不同时间点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该房屋的平均市场价约为7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与乔先生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义务。吴先生在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履行交付义务,且在未解除与乔先生的协议前,又将房屋以高于约定价格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导致乔先生无法获得该房屋,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乔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先生夫妇需返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合计7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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