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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缩水如何维权及赔偿标准详解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96

商品房面积缩水如何维权?王女士在崂山区深圳路购买了一套面积约定为140.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62万多元。她在2004年5月30日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房屋交付时却发现实际面积仅为133.2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缩水了7.55平方米。王女士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最终在2006年5月8日,开发商退还了33733.4元,但未支付利息。

2008年1月29日,开发商再次为王女士更换了购房发票,显示房屋面积为132.69平方米,比上次又缩水了0.56平方米。王女士再次与开发商交涉,最终在2008年3月5日,开发商退还了2502.08元,同样未计算利息。

王女士认为,开发商在两次退房款过程中长期占用其资金,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她计算出,33733.4元房款被占用708天,应产生利息5015.5元;2502.08元房款被占用1375天,应产生利息722.5元,合计5738元。因此,她将开发商青岛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利息。

在庭审中,开发商承认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对利息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应按照实际面积收取房款,若面积不符,应及时退还多收部分及相应利息,不能长期占用购房者资金。

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指出,在房屋面积尚未明确之前,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面积明确后,应参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王女士两次房款的利息,具体为:

– 对33733.4元房款,2004年5月30日至2006年5月8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 对2502.08元房款,2004年5月30日至2008年1月29日期间,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2008年1月30日至2008年3月5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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