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质量问题责任归属:业主自主选择装修公司不构成物业赔偿依据
徐先生起诉称,他是龙岗区金运家园小区的业主。2003年10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极力推荐他选择深圳市某装饰公司进行房屋装修。徐先生考虑到该装饰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存在利益关联,但担心如果不选择该公司,日后在小区生活会受到影响,因此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装修费用。然而,装修完成仅两个月,徐先生发现房屋墙面、地面及木质装修出现脱落、起皮、打花、腐烂等问题,同时所有水管爆裂,导致室内被水浸泡,地板多处开裂。他多次联系该装饰公司,要求重新装修或退还装修费用,但始终未能得到回应。后来查明,该装饰公司早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公司意识到自身责任,为尽快了结此事,小区管理处原主任主动找到徐先生,提出赔偿5000元或免费重新装修的方案,但最终也未兑现承诺。徐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住户手册中明确推荐某装饰公司作为装修承建商,该内容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构成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至少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物业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推荐的装修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装修服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应就装修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他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装修损失的50%,即16250元人民币。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某装饰公司装修行为不当导致的损失,徐先生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虽然住户手册中推荐了该装饰公司,但徐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推荐行为并不等同于强制选择,其仍有权自主决定装修公司。因此,徐先生主张因物业管理公司推荐而被迫选择该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即便徐先生确实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推荐选择了该装饰公司,也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对该装修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徐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主观上的侵权故意或客观上的侵权行为,因此无法建立事实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