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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房产怎么办?法院为何不支持拆除基站?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8

实业公司将一处产权房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旅馆,然而不久后,房顶上竟出现了几根通信线路。经调查发现,原承租人未经实业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楼顶及仓库出租给移动通信公司,用于设置移动电话基站及相关设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业公司将旅社和移动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者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效,并判令移动公司拆除基站及附属设施,恢复屋顶及仓库原状。

然而,法院在一审中仅认定旅社与移动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效,并未支持实业公司要求拆除基站及附属设施的请求。这是为何呢?

1998年11月,实业公司将位于龙漕路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旅社。2001年8月14日,未经实业公司同意,旅社与移动公司签订了两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旅社同意移动公司在屋顶设置移动电话基站,并在屋内安装通信设备,年租金为27375元,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1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9日)。旅社还同意移动公司架设6付支撑管天线,移动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场地占用费3万元,使用年限同样为10年。协议中还规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条款,若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旅社如因产权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应经移动公司同意后向第三人转让权利义务,以确保基站设备正常运行。同时,移动公司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若不符合,旅社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

协议签订后,移动公司按照约定在屋顶及仓库安装了相关设施。然而,实业公司直到发现此事后才得知,遂与旅社及移动公司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旅社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移动公司一事未予追认,因此旅社与移动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应属无效。但考虑到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如确需改动或迁移,应事先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因此,法院未支持实业公司要求移动公司拆除基站及附属设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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