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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维权?商品房退房能否索要违约金?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44

刘先生于2011年7月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处海景房,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出售方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三十日内交付,应按房屋总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交付,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售方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出售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刘先生多次催促,但出售方始终未能履约。随后,刘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出售方却拒绝解除合同,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刘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出售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在商品房退房的情况下,购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刘先生已按约定支付全部房款,而出售方未能按时交房,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若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交付,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售方支付违约金。因此,作为守约方,刘先生在合同履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主张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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