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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主反悔要回房屋,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7

王某与包某系夫妻关系,自1982年结婚后长期居住于大木桥路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8年,二人按照“94”房改政策购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包某名下。2011年6月6日,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将系争房屋以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2011年10月20日,包某因病去世,王某随后因房价上涨而反悔,意图收回房屋,并隐匿了所有能够证明夫妻合意出售房屋的证据。

2012年5月15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王某主张自己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包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违法行为。为支持其主张,王某提供了买卖合同,证明自己未签字,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信息,以证明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9月,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陈莉律师所出示的数十份证据令各方意外,特别是对原告隐瞒事实的揭露,让原告方措手不及,连连否认。然而,由于证据之间环环相扣,案情出现了重大转折,法院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过多次庭审,案件最终于2013年1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其在包某去世后已搬离系争房屋,将房屋交付刘某使用,且其女儿的户籍也从系争房屋迁出,迁入地址为王某的户籍所在地,而王某对此却声称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王某对包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应视为知晓并予以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确认包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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