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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纠纷如何处理?刘某案例解析与法律建议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1) 浏览 417

刘某是广州花都农村的一名居民,1995年,她的父亲以刘某伯娘的名义在村里申请了一块96平方米的宅基地,原本是打算由伯娘自己建房使用的。然而,由于伯娘经济困难,无力建房,便口头将该宅基地转让给了刘某的父亲。刘某的父亲用尽全部积蓄,建起了一栋四层楼房,全部费用均由他承担。此后,刘某一家在该房屋中居住了十多年。

如今,刘某的伯娘却以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她的名字为由,要求刘某一家将房屋的一半分给她,否则将提起诉讼。刘某一家对此感到非常委屈,认为宅基地是因伯娘无法建房而转让给父亲的,且所有亲戚和邻居都清楚这一事实。此外,父亲建房耗尽积蓄,之后也再未申请新的宅基地,因此对伯娘的主张难以接受。

面对这种情况,刘某不知该如何处理。以下是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纠纷的处理方式:

1. **协议的效力问题**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签约双方的身份。如果转让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协议一般视为有效;但如果转让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且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转让需符合特定条件,以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

2. **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通常是恢复原状。但在实际处理中,考虑到房屋居住权和生存权的重要性,法院往往不会简单地要求返还房屋。例如,上海等地采取变通处理方式:若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则恢复原状;若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则通常尊重现状,驳回产权人要求迁出的诉讼请求。

3. **遇到拆迁如何处理**
如果宅基地转让协议签订后遇到拆迁,法院通常会直接以判决动迁款归属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若购买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迁款一般归其所有;若购买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甚至为城镇户口,则动迁款的分配可能按照“三七开”的原则进行,即产权人获得70%,购买人获得30%。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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