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不履行定金协议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案例解析与法律提醒
去年初,张女士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定购协议书》,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在协议签署当日支付了2万元定金。协议中明确指出,张女士应在2009年3月25日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张女士未能履行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则其所交定金不予退还;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协议,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协议还特别注明,张女士在签署时已详细阅读并了解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补充协议等相关内容。
然而,2009年3月22日,当张女士准备签订正式合同之际,发现补充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存在不公平之处,因此拒绝签约,并向开发商发函要求修改相关条款,否则退还定金。开发商对此予以拒绝,张女士多次主张无果后,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定购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张女士需按照协议内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且其在签署时已知悉相关合同文本。因此,张女士在未按约定签约的情况下,已构成违约。开发商依据协议约定和定金罚则,有权拒绝退还定金,法院遂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署《定购协议书》时应保持谨慎。尽管该协议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一个相对简单的文件,但其内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协议也是促使双方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的重要依据。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张女士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诉求未能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