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无证销售真相,开发商是否需双倍返还房款?
不久前,王先生前往某房地产公司领取其购买的某别墅区房屋的钥匙,却被告知需额外补交17万元才能领取钥匙并办理产权登记。原来,房地产公司在出售二期现房时,将原定期房的单价提高了几百元。王先生因此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最初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该房地产公司在销售二期房屋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直至纠纷发生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王先生随后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开发商因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致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院在调查后确认,王先生在购房前曾向开发商咨询二期房屋的销售情况,而开发商曾表示所有手续已办理完毕,可以进行期房预售。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最终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