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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反悔是否需退还意向金?法律解析与行业惯例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89

秦某通过中介看中了定西路的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随后,双方在一星期内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意向书的约定,秦某在当天支付了1万元作为意向金。然而,一周后秦某反悔,要求中介退还该笔意向金,遭到拒绝。为此,秦某将中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秦某依据意向书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了意向金的用途及处理方式:“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在庭审过程中,中介提供了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金的次日,卖方张某已在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了该1万元作为定金。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未提出上诉。

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的判决以及行业惯例均表明,意向金是否能够返还,关键在于意向书中的约定以及议价是否成功。在议价成功之前,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中介的委托关系,因此意向金应当予以返还。但若因一方撤销委托导致中介遭受损失,该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议价成功通常以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主要交易条款达成一致,或卖方收到中介转付的定金为标志。一旦上家收到意向金,即意味着上下家之间建立了定金法律关系。此时,若一方拒绝交易,将适用“定金罚则”:若卖方不履行出售义务,需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不购房,则无权要求返还意向金。

在此案中,需特别说明两点:一是意向金的处理应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二是中介方在处理意向金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将意向金转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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