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区路边车位归属争议 物管称路属其小区引发纠纷
位于水岸艺城小区与金枫苑小区之间的路边车位,近日引发了不少居民的争议。该路段原本是一条可供通行的车道,但由于靠近前兴路的路口被封闭,车辆无法正常通过,因此被划设为30多个停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然而,两个星期前,金枫苑小区的物业突然禁止外来车辆停放,并安排保安进行看守收费。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满,称金枫苑每月停车费为180元,而他们停在该处却要支付300元,显然不合理。
金枫苑小区物业王女士解释称,十年前小区建设时,周边仍为农田,希望路尚未修建,住户只能通过前兴路进出,十分不便。为此,小区曾向每户住户收取1000元,共计筹集60万元用于修建这条小路。希望路建成后,小路不再具备通行功能,因此被划为停车位。起初,小区住户较少,车辆也不多,停车需求不大。但随着住户数量的增加,车辆也随之增多,部分住户甚至拥有两至三辆车,导致小区内部停车位紧张,一些住户不得不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通行。
为改善管理,金枫苑小区对这条小路进行了彻底清扫,并划设车位供业主使用,同时安排保安进行24小时看守。王女士表示,当初修建这条小路时已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与黄先生等人沟通时出示了小区的规划图,确认该路段属于金枫苑小区的用地范围。她强调:“小区车位本来就不对外开放,小区外的车辆此前免费使用多年,现在要收回,也是有依据的。”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若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绿地,通常归全体业主共有。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其使用权也属于业主共有。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商在完成商品房销售并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房屋的所有人即成为小区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因此,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也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地面停车位虽然通过划线分割,但不具备建筑物的独立性,无法视为独立的产权单位。不过,其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设立地面停车位,必须在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相关运营。否则,将构成对业主共有权利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