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区间路边车位突然不让停 物管:路是我们的
两小区间路边车位突然不让停
该停车点位于水岸艺城小区与金枫苑小区之间,原本是一条可以通行的车道,但由于这条路靠近前兴路的路口被堵死,车辆无法通行,便设置了30多个停车位作为停车点。
“两个星期前,金枫苑小区的物管突然不准停了,说是这条路是他们小区的路,还安排保安在旁边看守收费。他们小区的停车每个月收费180元,我们停就要每个月300元。”黄先生觉得这样很不合理。
金枫苑小区物管王女士则表示,十年前修建小区住房时,周围是一些农田,小区前面的希望路还没有修通,小区住户只能由前兴路通行,极为不便。为此,小区向每户住户收取了1000元,集资60万元修建该条小路。希望路修建后,小路不再允许车辆通行,画了停车位。
一开始,金枫苑小区住户比较少,车辆也不多,小区内的车位充足。随着住户的不断增加,小区内车辆也增加了不少,许多住户家里甚至有两辆或三辆车,小区内的停车位明显不够,部分住户便把车停放到小区人行道上,给其他住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便于管理,金枫苑小区对旁边的小路进行了彻底的清扫,道路边的车位供业主停车,并请了保安对车位进行24小时看守。
对于黄先生的困惑,王女士解释,当初修建这条小路的时候已经向相关部门备案,并且黄先生一行人提出疑问时,也给他们看了小区的规划图,小路确实在金枫苑小区用地范围内。王女士说:“小区车位本来就不对外开放使用,小区外的车主已经免费使用多年,现在我们要收回,也在情理之中。”
相关链接: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