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去世 法院判有效强制过户执行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3-07-30) 浏览 94

案情简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去世  

原告与被告夫妻通过武汉市同丰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艳红居间介绍,于2016年9月1日就青山区16街16门12号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50万元,签字当日付定金5万元整,还约定被告夫妻于2016年10月30日前办理继承公证见公证书付15万元,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交易过户至原告名下再付25万元,被告腾退移交房屋时结清尾款5万元。该房屋是被告公公白孝福、婆婆刘桂英生前共有财产,两位老人于2012年10月先后去世。被告丈夫白树红是两老唯一法定继承人(是独生子女)。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夫妻收5万元定金后未按约定期限办理继承公证。原告督促未果。被告丈夫白树红随后于2016年12月18日意外死亡。此时被告变为诉争房屋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被告与丈夫白树红均未生育子女)和白树红生前遗嘱继承人本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加价5万元,才能履行合同。不仅如此,还声称老公白树红死后手上资金紧张,要求原告先行支付款项。鉴于这种情况在中间人李艳红的调解下。三方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变更合同》。原告按变更合同约定又分两次补交定金15万元整。被告收款后将房屋相关证件及书面遗嘱移交给本人,同时将房屋腾退移交给原告。交易价格未作变更。被告累计收款20万后仍然犹豫了,声称老公刚死亡,立马继承过户担心外人闲话,仍然拒绝做继承公证,拒绝履行交易过户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过户至原告名下。

法院判决:原告蔡中啟与被告李晓萍于2016年9月1日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李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蔡中啟办理武汉市青山区16街16门12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所有权登记至原告蔡中啟名下;原告蔡中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告李晓萍支付房款30万元。

律师说法:法院判有效强制过户执行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系被告及白树红生前所签,白树红系白孝福与刘桂英独子,依法继承武汉市青山区16街16门12号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系被告及白树红生前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白树红去世后,被告李晓萍作为唯一继承人亦应履行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原告承担。

以上即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去世  法院判有效强制过户执行”最新资讯解读,如遇房产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律师处理,因为房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而且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是否能及时迁出等问题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条款,房屋买卖过程复杂,出问题的居多,具体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答疑解惑。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