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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房赠与儿子后住养老院无人探望,赠与房屋还能要回吗?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74

2011年,董爷爷和老伴在两个儿子的劝说下,搬进了福利中心。原因是老伴患有多年糖尿病,儿子担心照顾不过来,便提出让老人住进福利中心,由专业人员照顾。董爷爷当时觉得儿子很孝顺,便同意了。然而,入住后,两个儿子却以各种理由,要求将老人名下的三套房产先后过户给他们。

起初,董爷爷不同意,但老伴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东西,就随孩子吧。”最终,两位老人名下的房产全部过户给了儿子们,连一套也没有留下。

2012年4月,董爷爷的老伴因糖尿病并发症去世,这成为老人与儿子之间关系的重大转折点。此后五年,儿子们再未探望过他,甚至连每月3000元的养老费用也中断了。董爷爷愤怒地说:“两个儿子都是骗子!房子过户后他们就不再看我。”他拿出一张纸,上面详细记录了儿子“骗”走的金额,包括买房子、老太婆的丧葬费等。

董爷爷曾考虑去法院起诉小儿子,但他在福利中心的法律援助点咨询后得知,房子已经过户,无法要回,只能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他无奈地说:“我都85岁了,还要告自己儿子,心里想想,做人没意思了。”

这五年来,董爷爷多次拨打小儿子的电话,却总是无人接听。听儿媳妇说,儿子过年过节都会回杭州,只是从不来看望他。董爷爷常常落泪,心里充满委屈与伤心。他说:“我没有对不起他的地方。孙子来看我,说他爸是没脸见我。如果真的没脸,来看看我解释解释。为人父母,我也不会真正怪他,我总归是想他的。”

那么,赠与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在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一旦完成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就视为已经履行完毕,原则上无法撤销。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仍有可能被撤销。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

1. **房产赠与已过户**: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屋的归属随着登记的完成而转移。如果房产已经过户,赠与行为已完成,想要回房屋几乎不可能。但如果受赠人同意,也存在协商撤销的可能。

2. **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对赠与合同的法律确认,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限制了赠与人的反悔权。一旦合同经过公证,撤销难度较大,但并非完全不能撤销,仍可通过公证程序进行撤销。

3. **房产赠与未过户**:如果只是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进行公证和过户,那么赠与人仍可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此时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赠与人拥有一定的反悔权。

4. **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能撤销。但这些情况并非绝对,若出现以下情形,赠与仍可撤销:

–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 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包括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却拒不履行;
– 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董爷爷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儿子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却未履行,因此他有权申请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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