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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人受伤责任如何界定?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8-30) 浏览 172

案情介绍:共同饮酒过程中一方受伤,要求其他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6月27日中午,张三与翟某及案外人王某、张某一同前往西三旗附近的一家饭店聚餐。席间,四人共同饮用了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饭局结束后,翟某发现张三醉酒,便主动上前搀扶,并与张三一同离开。在行走过程中,二人不慎摔倒,张三因此受伤。翟某随即参与对张三的抢救,并垫付了32000元的医疗费用,还陪同张三在医院护理了三天。

张三随后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96324.89元。期间,张三于6月28日接受了左侧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等手术。7月2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张三患有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骨骨折、头皮血肿、双侧胸腔积液、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右肺不张、低蛋白血症、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低钾血症及低钠血症等多重伤情。由于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张三最终选择出院,回家自行恢复。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乏必要的药物,张三最终留下了癫痫后遗症,并丧失了劳动能力。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翟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2,824.89元。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张三与翟某在饮酒过程中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合理照顾行为。张三主张其受伤是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所致,但根据法院调取的西三旗派出所监控视频,翟某在摔倒过程中并未对张三造成任何过失或故意伤害,其搀扶行为本身也不构成侵权。因此,翟某不存在主观过错。

此外,翟某在张三饮酒后已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包括搀扶、送医及垫付医疗费用等,其行为符合共同饮酒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张三饮酒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且其自述酒量较大,未超出正常承受范围。因此,翟某的行为与张三的受伤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张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需分阶段综合判断

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2. 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考量:一是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等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二是饮酒后是否对饮酒过量的人尽到了必要的照顾义务。

本案中,张三平时有饮酒习惯,自述酒量不少于半斤白酒,且在当日与翟某等人共同饮用了一瓶白酒,从常理判断,其饮酒量并未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翟某在饮酒过程中亦未有过度劝酒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从饮酒后的行为来看,翟某在饭后主动搀扶张三,并在张三摔倒后及时送医,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在医院陪护三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照顾义务。因此,翟某对张三的受伤不具有过错,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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