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承诺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维权
案情简介:郭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的一家移动电话超市购物时,注意到入口处的玻璃上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基于这一承诺,她花费2525元现金在众弘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后,她将手机赠送给朋友。在使用过程中,朋友发现手机电池出现鼓包现象。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手机并非原装产品。众弘公司则表示仅愿意提供双倍赔偿,并称“五一”期间的广告已失效。郭女士因此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众弘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众弘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其向郭女士支付十倍赔偿。尽管“假一罚十”等承诺在当前仍常见于商家宣传中,但其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认为此类承诺超出了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或部分有效,仅承担一倍赔偿责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
律师解析: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是有效的。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照《消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表明,《合同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义务。此外,“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基于实际交易情况作出的,具有可执行性,不同于“保证无毒副作用”、“终身保修”等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众弘公司的承诺有效,并依据“假一罚十”进行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