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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 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13

案例简介:劳动者在试用期因工作表现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

原告李宜伟系被告玖木通公司员工,于2014年6月18日开始在被告玖木通公司上班,入职时填写了《应聘人员履历表》,从事保安工作,表中载明岗位工资由底薪1100元/月、加班补贴500元/月和全勤奖100元/月组成,试用期两个月。2014年6月1日,被告玖木通公司召开会议研究修订了《保安勤务管理办法》,于2014年6月7日生效并在保安室张贴公布。2014年7月30日,被告玖木通公司通告原告李宜伟因违反公司《保安勤务管理办法》3.7条被辞退。2014年7月31日被告玖木通公司依据试用期不合格与原告李宜伟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李宜伟在玖木通公司工作了1个月又13天,该期间工资未结清。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辞退符合法律规定 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原告李宜伟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在被告玖木通公司工作44天,付出了劳动,玖木通公司应该足额支付李宜伟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原告作为公司的保安,在知晓公司《保安勤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值班期间睡觉,主观上存在着麻痹侥幸的错误思想,行为上擅离职守,导致玖木通公司存在治安隐患。被告玖木通公司依据原告李宜伟违反了公司《保安勤务管理办法》3.7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4747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宜伟入职被告玖木通公司时所填写的《应聘人员履历表》中明确约定了原告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内容,并附有玖木通公司厂务副理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履历表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填写的该份《应聘人员履历表》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合同期限为两个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34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 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聘人员履历表》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双方在《履历表》中仅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为两个月。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能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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