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及撤销权行使规定详解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此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规定
撤销权是指在合同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存在期限限制,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将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或通过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此外,《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情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