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以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注意事项与法律规定
一、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条件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以下民事行为:(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二)合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其主要特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再次,撤销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主动行使。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法律后果上相似,即一旦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可撤销合同则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此外,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存在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同时,撤销权人有权选择撤销或变更合同,而无效合同则无选择余地,直接无效。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显著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通常不是由于对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造成的,而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疏忽、缺乏经验或信息不畅所致。因此,此类合同不能按无效合同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误解通常因误解方自身的过失产生,如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
(2)必须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而非一般性误解。重大误解的判断需结合误解的内容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构成重大误解,而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则不构成;
(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若合同履行将导致误解方利益受损;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该误解,合同可能不会订立,或其条件将发生重大变化。
司法实践中,重大误解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将出租当作出卖;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误将甲当事人当作乙当事人签订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误将大豆当作黄豆购买;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误将仿冒品当作正品购买;
此外,对标的物数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的误解,若足以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害,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合同。这类合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撤销,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防止其被另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缺乏经验而损害利益。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上存在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的情况,即一方承担更多义务却享有较少权利,或因合同而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小代价获得巨大利益;
(2)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另一方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合同。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需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制度与正常商业风险存在区别。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是可能存在的,但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不对等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应被撤销。显失公平制度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非免除正常的商业风险。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若此类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制度相比,可撤销合同制度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受损害方在特定条件下选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二、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可撤销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合同的一方。其中,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由误解方或受害方享有撤销权;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由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
2. 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3. 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要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对合同进行变更,以达到更公平的履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