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定义及撤销情形详解,法律如何规定?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是否有效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相对有效的合同。
二、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由于对合同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其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以损害他人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将丧失。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若请求变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若请求撤销,法院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
五、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合同法》对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而《合同法》则将其规定为可撤销合同。由于《合同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且为新法,因此在适用时应优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