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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46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

(1)内容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款,即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但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也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举例说明要约邀请的形式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促成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2)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往往采用对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往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

(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不确定,仅表达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要约的生效

要约生效后即表示要约人需受要约的法律约束。确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我国采用“受信主义”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当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住所或能控制的范围内即为送达,不要求实际送到受要约人手中。其中《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作出的要约,在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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