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时间、撤回条件及成立要件详解
一、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明确约定承诺期限,则承诺的到达时间应依照以下规定: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对于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若信件未载明日期,则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对于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此外,若承诺无需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视为生效。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
1. 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且该通知必须明确表示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2. 在撤回通知的时间上,由于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随之成立,因此,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方能有效阻止承诺的生效。
承诺撤回主要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承诺,因其一经发出即视为到达要约人,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故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之说。对于通过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承诺,同样无法撤回,因为承诺一旦发出,对方的电子邮箱即可接收到。
三、承诺的成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人应为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若要约是向多个特定人发出的,那么这些特定人均可作为承诺人。但第三人若非受要约人,其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到达;若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承诺人应即时作出承诺;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则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限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内容应清楚明确,不得含糊不清。
5. 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若要约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方式,承诺人必须按照该方式作出承诺,否则可能影响承诺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