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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合同提货未付款纠纷:违约责任如何追偿?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41

在托运合同中,货物被提走但未付款的情况下,货主在提取货物后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货款和运输费用。尽管当时被告徐某某在提货时未支付款项,物流公司可要求其在提单背面注明“货已提完,现金未付”以方便后续处理,但徐某某却以已付款为由拒绝支付。2009年6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货款及运输费用共计1663元。

原告郝某某是郑州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扶沟县分部的负责人。2008年9月18日,发货人秦某某与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将货物运至扶沟,收货人为徐某某,运输费用为15元,货款为1648元,合计1663元。该运输任务由原告郝某某负责执行,并代收货款。2008年9月21日,被告徐某某从原告处提走了货物,并在运输协议背面签字注明“货已提完,现金未付”。此后,原告已将该笔货款1648元赔付给发货人。尽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

关于托运合同违约的处理,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提取货物后,依法负有支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的义务。由于其未履行该义务,且原告已代其向发货人支付货款,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该笔款项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15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被告徐某某辩称其已将货款及运输费交给原告的会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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