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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超货款总额是否可双倍返还?法院判决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28

2013年8月20日,原告山亭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太阳能路灯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太阳能发电路灯25套,总货款为75000元。根据合同条款,原告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剩余款项则在被告完成路灯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同时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定金后10日内交付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20000元,被告亦出具了收款收据。然而,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供货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合同总金额为75000元,因此定金不得超过15000元,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20000元定金中,应视为其中15000元为合法定金,剩余5000元则属于预付货款。

此外,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足以弥补其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其要求被告另行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太阳能路灯供货合同,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预付货款,共计返还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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