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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实际履行视为生效条件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85

合同中约定需公证才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在未公证的情况下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合同是否有效?近日,铁中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构成对原合同生效条款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

2005年5月17日,某经贸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贸公司租赁服务公司的房屋用于商业办公,租期为二十年。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后,房屋手续完备并交付承租方使用之日起五日内,承租方需支付前三年的租金;若承租方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租金或欠费达1万元以上,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特别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未办理公证即向经贸公司交付了房屋,经贸公司随即开始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但始终未支付租金。2008年9月,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经贸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近130万元。

庭审中,经贸公司辩称,因合同未公证,故合同尚未生效,其无需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同时,服务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服务公司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违反了部门规章,但该规定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因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外,双方虽约定需公证后合同才生效,但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双方已对这一生效条件作出变更,合同应视为有效。经贸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遂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详细审查案卷并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合同虽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服务公司在未公证的情况下交付房屋,经贸公司亦在实际占有房屋后进行装修和经营,并于2006年5月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租赁房屋所在地,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双方已对合同的生效条件达成新的合意。因此,合同已具备法律效力,经贸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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