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冒充房东卖房签合同是否构成诈骗?法律解析与案例警示
近日,一起冒用房东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的案件在青岛引发关注。据调查,52岁的刘某居住在青岛四方区,多年前他看到郊区农家宴生意兴隆,便萌生了投资开设酒店的想法。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城阳夏庄的胡某,并与胡某签订协议,租下其位于夏庄山区的一处门头房,租期至2008年12月底。
然而,刘某经营不善,生意始终不景气。2008年9月,眼看租期将至,他并未从中获利,反而心生歹念。随后,刘某结识了赵某,并谎称自己是房主,表示有意将该门头房出租。赵某正计划开设饭店,便与刘某达成租房协议。为增加赵某的信任,刘某还邀请了一位朋友作为合同的保证人。
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前两年租金为每年4万元,之后逐年递增。赵某在签订合同后,先行支付了4万元租金。2008年底,合同到期,胡某准备收回门头房时,却发现该房屋实际由赵某经营。胡某随即询问情况,却发现刘某已失联,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警方调查,刘某在将门头房转租后,便携款潜逃,最终被列为网上逃犯。今年4月,刘某返回青岛,被警方成功抓获。归案后,刘某主动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退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