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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签合同恶意磋商是否应赔偿损失?解析与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80

李某正计划开设一家理发店,便与张小姐商谈转让事宜。此时,同样经营理发店的钱某在与张小姐交谈中得知了李某的意向,便心生主意,想要让李某购买自己的理发店。于是,钱某谎称自己有意扩大经营,假装愿意购买张小姐的店面,与她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实际上,钱某却在暗地里与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最终,张小姐只能以更低的价格将理发店转卖给他人。得知此事后,张小姐十分气愤,前往司法所咨询,想知道是否可以向钱某要求赔偿,以及钱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以订立合同为借口,与张小姐进行恶意磋商,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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