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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出量问题 何时生产者质量责任可免赔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6-02) 浏览 66

2018年3·15晚会曝光产品质量问题企业

晚会于2018年3月15日晚上8:00在CCTV-2财经播出,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公布201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晚会重点曝光了一批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例如一些产品质量严重不达标的饮料,枣庄金顺源食品有限公司成产的核桃花生风味饮料等产品造假,消毒池与生产设备都不达标 。六个核桃、六个纯核桃、六斤核桃,以假乱真。大量日韩进口牙刷不符合国家标准。工厂用便宜的花生酱代替核桃酱。还有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不仅拖欠押金,并且投诉量较高,并建议尽可能采取免收押金的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同时在3.25晚会上,国家还表示要严厉打击各地刷单炒信等行为。

生产者免责情形分析

在产品责任当中,一般生产者是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的。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因产品造成了损害,那么生产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了一些生产者免赔的情形,主要是有三种。包括没有将产品流入市场;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质量责任的免赔情形如下:

(一) 生产者没有将产品流入市场。也就是说,该产品还在生产者的生产车间、仓库中存放,生产者还没有将产品提供给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其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是生产者的责任,当然生产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二) 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合格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其后来产生的质量缺陷是生产者以外的人造成的,责任在生产者以外的人而不在生产者,生产者因此而免赔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它是指在产品制作加工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未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的水平,不能对生产者求全责备,苛求其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这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更是不科学的态度,因此,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责任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可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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