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起散落钞票报警 点赞最美女孩
一、女子捡起散落钞票报警
“今天上午我接到派出所电话,真的没想到……”16日下午,在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开酒楼的郑先生感慨万千。他没想到的是掉的钱竟失而复得,令他感动的是女孩的拾金不昧。
15日夜,郑先生因上车前的疏忽,丢失了一大笔现金却浑然不知。随后一位下班路过的年轻女孩,并没有拿钱离开,而是蹲在地上把一张张零散的钞票捡起,并拨打了110报警……最终,郑先生复得了失款,并表达一个意愿:邀请拾金不昧者杨显桥——他心目中的“最美女孩”到自己的单位来上班。不过杨显桥说,她接到郑先生的电话后,已经告知对方,她自己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因此谢绝了这番好意。
二、无因管理受法律保护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