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关门老板暖心退会员卡余额,市民感动不已
饭店关门老板加微信退会员卡余额
根据凤凰网报道,近日,栾川县居民李易农突然收到一条退款短信。短信内容如下:“您好!我是某某某连汤肉片的老板,本店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您在本店办理的会员卡中还有240元余额。您有时间的话加我微信,并备注您的手机号和‘退款’字样,我会通过红包方式退还给您。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祝您开心快乐!”李易农表示,他年前曾在附近一家饭店办理了会员卡,当时还领取了一份礼物,之后只消费了60元。没想到会突然收到这样的退款通知,添加对方微信后,剩余的240元也顺利退还了。这让他感到意外又惊喜,同时也对饭店老板的诚信表示赞赏,他表示如果以后老板再开店,还会继续办理会员卡。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该饭店的会员卡持有者都收到了这条退款短信,退款金额从1元到400多元不等。
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即行为人并非出于正常的投资或经营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罪名。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于集资的资金,包括金钱和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个人或单位,行为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诈骗行为。
2. 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集资诈骗罪则表现为以集资为名,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从法律适用角度看,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因此,对于以诈骗方法进行集资的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