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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拉杆箱收登机牌 史上最操心快递小哥的行为有效吗?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11) 浏览 110

买拉杆箱收登机牌

苏女士说,3月6号中午,快递员打电话说东西已经送到家了。她到家门口一看,只有两个登机牌, 400多块钱买的不是登机牌而是拉杆箱。快递员告诉苏女士,订单说没货。因为货品与预定不符,所以苏女士选择拒收,随后电话进行投诉。

买拉杆箱收登机牌 史上最操心快递小哥的行为有效吗?插图

但是,售后答复却是有货的,而且是派送到临淄站点了。而售后还查到苏女士的货显示是退货状态。在苏女士的再三追问下,快递员承认,因为觉得苏女士花钱多,所以他给私自退货了。

苏女士说,自己又没花快递员的钱,快递员送到货,照单付款就是了。快递员管不着自己是不是乱花钱,有些越俎代庖了。而这位快递员表示,当时苏女士已经拒签,他便以为她是不要了,这便产生了误会。最终在苏女士再三的要求下,昨天快递员把苏女士的行李箱送到了苏女士家中。(新闻来源:北晚新视觉)

无权处分的效力判断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是相对于负担行为而独立化、无因化。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债权合同(这里即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不另外存在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最高法的思想是把无权处分区分为不同情况:在买卖合同中,负担行为有效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其他合同中如动产抵押、质押合同,合同的效力待定。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即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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