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捞队挟尸要价2.5万 这样的要价合理吗
打捞队挟尸要价2.5万
网易新闻讯:近日,在河北保定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一名老汉溺亡,打捞队到场后挟尸要价2.5万元,不给钱不打捞,一时之间,双方陷入了僵持,而就在这时,几名小伙子站了出来,义务打捞老汉尸体,并且不愿收家属的一分一毫。
7日,河北保定一56岁老汉捞鱼时溺亡。尸体打捞队要价2.5万,家属还至1.5万,僵持中6名小伙站了出来,义务打捞出尸体,“给他们钱也没要”。
据了解,溺亡老汉系光棍。打捞队最初要价2.5万,但家属身上没有钱。由于死者是一名光棍,他的弟弟过来了,没家人。
随后,6名村民自发下去给他捞上来,捞了大约有一个小时,后来也没要钱。据保定北河庄村村民表示:“在现场,岸上也有弄船的、帮忙的。都是年轻人,20、30岁左右。”
当人们站在道德的高坡痛斥捞尸者见死不救之时,许多与事件相关的核心问题也在一片谩骂声中被表象所遮蔽,“挟尸要价”现象所折射的社会问题绝非简单的道德解读就能一言以蔽之的。其中,法律与道德、个人与政府的前后对比,每一点都将戳中社会的痛点。
这样的要价合理吗
显然发生这样的事情使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相信如果没有这几位年轻小伙的努力,死者的家人可能也会花大价钱打捞尸体。那么如果死者家属和打捞队达成2.5万元的打捞合同,死者的家属面对这样的打劫式的要价又该怎么救济呢?下面法邦网小编为大家全面解答:
社会生活中,趁人之危签订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常见趁人病重、受伤急需医疗费时,签订低价的房屋、土地等买卖合同。很多人认为签订合同后,合同就是有效的,对方不能反悔,但实际上,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若因此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合同满足三条件可认定趁人之危合同
乘人之危通俗地讲,就是指利用他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一方当事人当时必须要面临某种危难或困境。如意外受伤急需大笔医疗费。
2、是一方想利用此困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对方按貌似合理的要求签订的合同。如趁人对方卖房筹医疗费之机,低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是面临危难的一方为摆脱困境,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答应对方要求签订的合同。如受损害方为了尽快筹集医疗费,不得不签订“贱卖”房屋的合同。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合同才是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并不是所有的低于合理价格签订的买卖合同,必然都是乘人之危合同。
趁人之危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撤销的。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受损害方在法院诉讼撤销合同时,若因为该合同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A因急需筹钱治病,不得不与B签订趁人之危的房屋买卖合同,A也将房屋交给了B使用,当A通过法院撤销合同时,发现房屋受损的,可以要求B赔偿相应的损失。
注意撤销合同的时间限制
尽管趁人之危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直白地讲,就是合同不是你想撤销就撤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受损害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消灭,法院不再保护,届时原本可以撤销合同,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如上诉例子,若A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起一年内,未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的,就不能在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了,合同就生效,A不得毁约收回房子,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或许有人说,我和对方谈妥不就是可以撤销(解除)合同了。确实,双方协商处理的,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发生这种事,对方花大心思趁人危难签订对他非常有力的合同,岂能轻易同意解除。况且涉及到房屋、土地、车辆等大买卖的合同,往往都是金额大、利润高,受损害方要撤销合同,最妥当的就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合同了,同时追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