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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约方是否需对损失扩大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减损义务不可忽视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20) 浏览 172

扩大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223.8万元的钢材,被告应在2月20日前完成全部交货。原告于2月9日支付了200万元的货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原告又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向其出售价值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和规格与原合同一致,两份合同之间的价差为20.16万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被告未按约交货,导致其无法向第三方履行交货义务,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月20日前,原告在明知被告未供货的情况下,仍于2月25日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归责于原告的故意行为,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2009年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赔偿请求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在2月25日仍未交货,作为合同的买方,原告本应在合理期限内受领货物。然而,原告在明知被告违约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未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因此对于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赔偿。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体现了“减损归责”原则,旨在促进合同双方的诚信履行,维护交易公平。减损义务不仅要求赔偿权利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要求其避免采取不合理的行为导致损失进一步增加。因此,即使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未违约方仍需承担一定的减损责任。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身也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可能最终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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