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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妻子知情后起诉撤销丈夫私自赠与前妻的房产赠与协议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8

2005年3月,被告张强与王燕离婚,同年3月23日,张强与原告廖玉登记结婚。2006年2月24日,张强使用家庭共同资金购买了位于龙城镇黄花街的一处私房,总价为41800元,分两次付清。2008年1月1日,张强在未告知原告廖玉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赠与给前妻王燕。此后,张强与王燕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王燕及其子女随即搬入居住。

2012年下半年,原告廖玉得知房屋被赠与的事实后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协议,并要求王燕立即搬离该房屋。被告王燕则辩称,其于2006年5月10日已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该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此外,她还主张原告的撤销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与王燕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在其与廖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廖玉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廖玉的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撤销权消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一年内得知赠与事实,因此其请求撤销2008年1月的赠与行为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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