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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更换中介引纠纷,违约赔偿中介费五分之一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45

2011年8月,赵静(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为赵静提供了某处房屋的信息,并促成了她与该房屋业主的见面看房。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初步达成了购房意向并确定了价格,但赵静表示需要回去再考虑一下。之后,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再次联系赵静,得知她因房屋距离父母较远而决定不购买。然而,该公司在进行市场调研时发现,赵静实际上已经通过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该公司为其介绍的房屋。

因此,某房地产公司以赵静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二万六千余元。庭审中,赵静辩称,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当时未购买的原因是贷款年限未达到她的要求。后来经朋友介绍,她又前往另一家中介公司看房,最终购买的正是该公司之前推荐的房屋,并且与该中介公司就贷款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合同,因此认为自己并未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赵静均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委托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形成了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某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了提供信息和带看房屋的义务,而赵静在未解除原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屋,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了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赵静赔偿违约金二万六千余元。赵静虽未节省中介费用,却因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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