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16.8万元,员工维权成功
案情简介:陈某浩于2011年与XX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5月,XX公司以公司生产规模逐年缩小、员工数量逐步减少,导致管理人员岗位冗余为由,对陈某浩等18名员工实施降职降薪措施。陈某浩等人认为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遂提出异议。XX公司则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单方面解除与陈某浩等人的劳动关系。陈某浩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浩等人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亦未证明其降职降薪决定的合理性,因此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公司支付陈某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480元。律师说法:在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合理缩减用工规模,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然而,若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调整行为的正当性,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则该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XX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其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