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探矿权 未经批准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转让探矿权
2012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授予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了某地铅锌多金属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某地铅锌多金属矿的探矿权,勘查面积20.6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2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2014年5月10日,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将某地铅锌多金属矿区的探矿权以包干的方式转让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并签订了《某矿业有限公司某地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项目槽探工程包干协议》,协议约定:一、槽探中探明出的铁矿产品由乙方自找销路销售,并承担所有的槽探费用。乙方探出的铁矿石按税后30元/吨交甲方,其他矿种另作商量;二、乙方需交保证金10万元整给甲方,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如在槽探中,没有探明有伍仟吨铁矿石,此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在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并完成,并协调好当地村民和林场的关系;四、乙方对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李某甲交纳了保证金10万元。因协议约定的勘查范围位于某地林场管辖范围内,属林业用地,该林场禁止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上山探矿。原告李某甲、李某乙遂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合同无效;2、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支付租金23800元、误工工资18000元、利息8000元,合计149800元。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将取得的某地铅锌多金属矿区的探矿权以包干的形式转让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属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之规定,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须经依法批准,且禁止将探矿权倒卖牟利。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探矿权转让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协议属无效合同。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请求确认本案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请求判令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还请求判令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挖机租金、工资损失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与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其自身存在过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为履行合同支付的租金、工资等应由其自身承担,关于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要求赔偿租金、工资等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经批准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包干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支付挖机租金等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转让探矿权须经依法批准,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探矿权人,未经依法批准将探矿权转让给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原告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矿业有限公司主张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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