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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财物被房东损坏如何维权?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建议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69

案情简介:租户财物被房东损坏

2012年12月11日,李甲与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甲将其房屋出租给李乙用于居住,租期为两年,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每月租金为5,500元,若一方无故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500元。2015年1月6日,双方续签合同,租期为一年,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租金调整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2,750元,违约金为3,000元。2016年1月7日,双方再次续签合同,租期延长至五年,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租金为每月3,500元,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016年6月,相关部门通知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即将进行拆违工作。2016年10月25日,李甲与李乙签订《协议》,约定租期延长至2017年1月20日。租期届满后,李甲多次与李乙协商搬迁事宜,但李乙拒绝搬离。李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李乙搬离并返还房屋。

李乙辩称,其租赁房屋属实,但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搬离。李乙表示其一直按约支付租金,且因李甲在拆除违章搭建过程中,将李乙的玻璃搬出,导致全部损坏,现要求李甲赔偿玻璃损失36,000元,若李甲赔偿,其愿意搬离。

法院判决:李乙搬离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与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系争房屋涉及违章搭建需拆除,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协议》,约定李乙于2017年1月20日搬离房屋并交还李甲。李乙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时间搬离。

李乙提出的玻璃损失赔偿请求,与本案的租赁合同解除及搬离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建议李乙另案主张权利。因此,法院支持李甲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李乙搬离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此外,李乙仅支付租金至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20日仍未再支付租金,且在该日期之后继续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应向李甲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法院认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的租金标准为李甲对李乙提前搬离的让步,因此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参照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3,500元计算。但考虑到房屋天井的搭建物已被拆除,李乙原用于门面经营的用途已无法实现,法院酌情将房屋使用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500元。

关于违约金问题,李乙否认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而李甲未能提供合同原件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本案中,李甲与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均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租期届满后,李乙对房屋的占有已由有权占有转为无权占有,其有义务及时搬离。李乙提出的玻璃损失赔偿请求,与本案无关,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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