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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盖章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1年前 (2023-08-01) 浏览 91

案情简介:公司未盖章

2010年3月15日,某模板租赁站、牛某签订了《模板租赁合同》,约定向某建筑公司中标的项目供应建筑器材,合同对租赁器材的型号、租赁时间、租赁交付方式等约定明确,某模板租赁站陆续向上述工地供应租赁器材;租赁期间,牛某只支付过3万元租赁费,对剩余租赁费始终未支付。

某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称,1、某模板租赁站与我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出租方为某模板租赁站、承租方为牛某;2、牛某不是己方公司工作人员,对外不能代表公司,公司与牛某是承包关系,而非管理关系;3、依据合同相对性,某模板租赁站只能向牛某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变更租赁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牛某于2010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牛某虽然在签订时在合同上注明自己是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在该合同签订时某建筑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也没有出具对牛某的授权委托书,某模板租赁站和牛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某建筑公司对该合同签订、履行有追认行为,牛某与某建筑公司实际为承包关系;因此该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的当事人为出租方某模板租赁站、承租方为牛某。牛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交清租金,牛某没有正当理由连续数月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模板租赁站要求与牛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牛某支付所欠某模板租赁站的租赁费、退还在租物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牛某2011年5月25日退还钢管型号6米60根某模板租赁站已接收入库应视为2010年8月15日租赁某模板租赁站的钢管型号1米355根的实际退还;某模板租赁站要求牛某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超过规定日期不付的按实际超出天数计付违约金每天收取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为欠款总额的20%。某建筑公司不是涉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被告牛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承包合同关系,某模板租赁站请求某建筑公司连带支付租赁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退还租赁物品或按合同约定的价值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模板租赁站与牛某签订的《模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牛某虽然称其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某建筑公司没有在该合同上加盖印章,也没有对牛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后续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某建筑公司对该合同签订、履行也没有追认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对被代理人某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出租方某模板租赁站和承租方牛某。故牛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未盖章 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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