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伴侣非法同居期间购房购车转账无效,妻子可追回财产
案例简介:
原告苏小芬与第三人依法登记结婚,于1983年3月12日领取结婚证,并育有一女梁某。2013年10月,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并开始非法同居。在非法同居期间,第三人擅自为被告支付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费用,合计金额为697,968.05元。此外,被告在接收第三人赠与款项后,通过微信转账返还了14,900元,并代第三人支付了房租、水电及物业费共计7,040元,以及代第三人支付给韩某2,270元,合计返还及支付24,21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在明知第三人已婚的情况下与之同居,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为被告购房、购车及购置生活用品,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其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第三人擅自赠与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因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包括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家具等物品的款项,应予以返还。该财产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上述财产,属于对共同财产的主张,并非处分该财产,因此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艺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小芬购房款、购车款及购买家具等物品款项共计673,758.05元(计算方式:购房款334,393.65元,购车款215,446.4元,购买家具等物品款148,128元,合计697,968.05元,减去被告已返还及支付的24,210元);
二、驳回原告苏小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在非法同居期间,若一方为“第三者”支付购房款、购车款或转账,这些行为均属于无效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应被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无返还必要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赔偿对方损失。因此,原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第三人赠与给被告的财产,而不会因这些无效赠与行为而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若遇到配偶出轨并为“第三者”支出大额费用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如需提起诉讼,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维权过程合法有效,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