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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离婚引发分家析产纠纷 法院判决妻子有权分割房产份额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98

小夫妻婚后因婚前房产加名引发分家析产纠纷。法院一审判决,男方需支付女方诉争房屋1/4份额的折价款15.6万元,房屋最终归宗先生父子所有。

案情介绍:婚前房产加名引发离婚纠纷

2003年12月,张小姐与宗先生通过网络相识,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后,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在结婚前,宗先生父子于2006年共同购买了一套122平方米的住房,产权登记在宗先生父子名下,由宗先生向银行申请了49万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婚后不久,宗先生父子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张小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明确张小姐与宗先生各占房屋产权的1/4,宗先生父亲占1/2。同时,张小姐在相关申请文件中也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今年3月,张小姐与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随后,张小姐提起诉讼,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她主张,婚前购房时产权为宗先生父子共有,但宗先生曾承诺婚后将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因此她将房屋1/4的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现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对房屋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故她要求主张房屋中的1/4份额,并由宗先生父子折价支付相应款项。

宗先生则辩称,该房屋是其父亲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而购买,他与张小姐结婚时,张小姐提出要将名字加在房产证上,以作保障,但之后又要求将父亲的名字去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终导致离婚。他认为张小姐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出资,因此不应享有产权份额,只需给予其3万至4万元的补偿即可。

宗先生父亲的答辩意见与儿子一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

法院判决:妻子有权分割房屋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最初为宗先生父子共有,后经双方申请,将张小姐列为产权共有人,并明确其占有1/4的份额,此时房屋为按份共有。张小姐虽未实际出资,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系基于宗先生的承诺,应视为宗先生父子对其的赠与。因此,张小姐有权主张房屋的1/4份额。

关于房屋上的抵押贷款,虽然借款人仅为宗先生,但该债务属于家庭共同支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小姐也应承担其中的1/4份额,相应折价款需在房屋总价中扣除。

综合考虑各方主张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张小姐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由宗先生父子向张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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