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95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胡建南与孙小雪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胡建南在婚前个人承包了集体所有的责任田2.7亩,该土地于2012年6月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款4.86万元。2013年2月,胡建南因发现孙小雪有外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但孙小雪主张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对半分割,胡建南则认为该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征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被征用的土地系胡建南婚前承包,其获得的补偿款应归其个人所有;另一种则认为,该补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倾向于支持第一种观点。

目前,我国法律对征地补偿款的权属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第18条则明确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一方的财产等。然而,这些条款并未涵盖土地补偿款,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不过,土地补偿款具有明显的专属性特征。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征地补偿款实质上是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其未来生活的主要依靠。因此,该款项是对特定身份群体(即失地农民)的补偿,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复员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同样,农村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款,本质上是对农民重新安置和创业的支持,与复员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在性质上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将土地补偿款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