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妻”起诉“富夫”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为何不支持?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历经六年恋爱,最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置了三处房产和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登记在汪斌名下,汽车则登记在韩美名下。然而,婚姻并未如预期般长久,双方因感情不和,在结婚七年后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并约定两个儿子由男方抚养。协议中未对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进行明确说明,也未详细列出财产归属。离婚后,韩美以“穷妻”身份起诉汪斌,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的表述,既体现了双方对财产处理的合意,也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此,法院驳回了韩美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因急于结束婚姻,对离婚协议的签署不够慎重。有的未在协议中详细列明财产内容及处理方式,有的甚至未进行充分协商,就草率地以“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来应付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然而,这种模糊的表述极易引发日后纠纷。本案正是一个典型例子,正是因为协议中仅有一句“财产分割已完毕”,导致双方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因此,建议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务必明确财产分割内容,避免因措辞不清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