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产,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41

案例:感情破裂,要求返还婚前赠与财产

2009年11月,方某(男)与金某(女)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并计划步入婚姻。2010年底,方某为了讨得金某的欢心,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与金某,供其婚后使用。此后,方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金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双方决定分手。因对车辆的归属意见不一,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将车辆归其所有。

婚前赠与的财产在感情破裂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方某在接到诉状后辩称,该赠与是基于双方登记结婚的条件,而如今双方无法结婚,因此赠与协议未生效。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慧指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年轻人的婚恋过程中较为常见。例如,不久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男嘉宾鄂某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与女嘉宾孙某相识相恋,随后赠送了宝马车、高清电视等贵重物品。然而,孙某突然悔婚,并拒绝返还礼物,鄂某因此将孙某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宝马车的购车款来自鄂某的账户,并有双方婚约的相关证据。鄂某将车辆登记在孙某名下,是基于结婚的目的,因此在未能结婚的情况下,孙某应将车辆返还。孙某虽承认与鄂某曾恋爱,且车辆由鄂某出资购买,但否认存在婚约,并主张这些财物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

那么,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赠与财产,如果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首先,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是为结婚而设立的,且结婚目的未能实现,赠与方可以主张返还。然而,现实中这类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一定困难,常常受到情感因素、面子问题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证据难以完整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过程中所进行的财物赠与,通常具有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的建立。如果最终未能结婚,所附条件未达成,赠与行为应视为未生效。因此,即使协议中未明确说明赠与是基于结婚目的,但若协议中存在“供婚后使用”等表述,即可认定该赠与是附条件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综上所述,对于婚前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赠与具有彩礼性质或附有结婚条件。否则,赠与行为可能被视为单纯的赠与,赠与方将无法主张返还。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