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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兄妹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子,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3

案情回顾:姨兄妹举行仪式后同居生子
2014年7月,原告黄某以与被告徐某形成事实婚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黄某诉称,其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关系,1984年9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于1986年12月生育一子黄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起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2月原告离开家庭,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徐某则辩称,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关系,1984年9月经家人撮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并于1986年12月生育一子黄某某,现已成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

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亲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此类亲属关系属于法律所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其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因已生育子女且共同生活多年,应认定为事实婚姻。由于其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类型,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4年2月1日前的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姨兄妹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因此其关系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仅属于同居关系。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事实婚姻的认定需以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为前提,即双方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主体资格,且无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虽然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只能视为同居关系。

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因违反《婚姻法》第七条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关系不构成合法婚姻,仅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对于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按照同居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黄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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